北方工业大学大学生艺术团章程
2024年12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方工业大学大学生艺术团(以下简称艺术团),隶属于校团委,是我校成立最早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艺术团宗旨:全心全意为校园文化活动服务,紧密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校园文化活动。以文艺表现形式反应大学校园生活,积极开展有思想、有文化、形式多样、主题突出、特色鲜明的文艺活动,着力加强学生们的思想引领,培养学生们的艺术修养、审美素养和审美能力,提高广大青年学生综合素质发展。
第三条 艺术团指导思想及任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和习近平文化思想的重要讲话精神,文艺事业是党和人民的重要事业,文艺战线是党和人民的重要战线。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艺术团明确奋斗目标和工作思路,追求艺术创作的思想性和感染力,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内容丰富的校园文化活动氛围,把最好的精神食粮奉献给广大师生群体。
(二)积极落实艺术团年度教学计划和实践任务,开展日常训练和艺术创作。按上级要求排演文艺作品,完成上级演出任务。
(三)定期组织开展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文艺专场汇演等,营造校园艺术氛围,活跃校园文化生活。
(四)积极组织参与策划学校重大文艺演出和其他艺术活动,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省部级组织举办的重大活动和重大竞赛(北京大学生艺术节-戏剧节、舞蹈节、音乐节),认真贯彻宣传落实学校赋予的使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艺术团组织机构分为主席团、团支部、业务委员会、七个演艺部门和两个职能部门。演艺部门分别为话剧分团、舞蹈分团、合唱分团、民乐分团、管弦乐分团、主持人队和礼仪队。职能部门分别为办公室和编导传媒中心。
第五条 艺术团各部门职务设置:团支部设一正两副,委员9名;主席团成员一正两副;办公室、编导传媒中心、话剧团、舞蹈团、合唱团、民乐团、管弦乐团分别一正两副;主持人队和礼仪队分别一正一副。
第六条 艺术团聘请具有高度责任心和专业教师担任各分团(队)的指导教师,艺术团指导教师的聘任由校团委负责面向社会招募。
第七条 艺术团主席团成员,由校团委按照相关程序选拔优秀学生骨干产生。团长负责协助团委艺术团主管教师做好艺术团的全面工作,负责整个艺术团的统筹协调、组织管理、业务建设等工作,指导各分团开展工作。副团长根据分工协助团长开展工作。
第三章 成员选拔
第八条 成员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研究生;
(二)思想品质优良,自愿遵守艺术团各项规章制度;
(三)具有一定的艺术专业基础,集体观念强,能吃苦耐劳;
(四)学习刻苦努力,文化课成绩良好;
(五)无违反校规校纪、法律等不良行为。
第九条 成员录用
(一)成员录用的原则是:自愿报名、面试考核、择优录用;
(二)成员录用工作由团队教师指导进行;
(三)每学年新生进校后招聘新成员,经面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加入;
(四)结合日常训练、演出及平时表现,不定期地进行成员调整。
第四章 成员管理
第十条 成员注册
为加强艺术团建设的规范性管理,新入团的成员试用期为一学期,考核合格者方可成为正式团员。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各部门进行人员删选及注册,填写《艺术团成员注册表》,注册后的成员为艺术团正式成员,逾期未注册的视为自动退团,其不再享有相应的权益及待遇。
第十一条 团队管理
为建立良好的团风建设,进一步完善团队管理,强调组织性、纪律性,树立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加强艺术团团队意识与合作精神,促进全面规范管理,维护艺术团日常工作有序开展,按《大学生艺术团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艺术团考勤考核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团籍注销
(一)艺术团成员主动退团的,每学年第二学期的第三周前须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艺术团退团申请表》并上报办公室,经批准后生效,该生不再享有艺术团相应的权益及待遇。
(二)艺术团成员出现下列情况,取消团员资格,按照退团处理:
1.每学期3门及以上专业必修课程不及格的;
2.有严重违反学校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3.违反本章程中关于取消团员资格的相关规定;
4.违反规定不听从组织教诲,累教不改的;
5.工作中出现无故旷课严重和演出罢演事故的;
6.口头想退团,缺勤严重,又不提交《艺术团退团申请表》的;
7.高年级团员因学业紧张或病情严重的,不能长期训练却占用团员名额的。
第五章 团员考核
第十三条 团员考核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艺术团的自身特色建设,规范艺术团的内部考核,充分发挥团员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艺术教育教学计划与课程建设,积极开设学校《艺术美育》公共选修课程,该课程为艺术团必修课程,每学期艺术团组织一次全面考核,不断提高团员们的艺术技能、艺术素养和审美修养,增强艺术团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意识,更好地促进艺术团特色化工作的开展。考核制度按照《北方工业大学大学生艺术团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团员的权利、义务与待遇
第十四条 团员权利
(一)试用期团员有参加训练和接受培训的权利;
(二)试用期团员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参加各分团的权利;
(三)对艺术团有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干部选拔上,有被选举权和选举权的权利以及放弃选举权的权利。
第十五条 团员义务
(一)有遵守艺术团章程和管理制度的义务;
(二)有保管和爱护艺术团财产的义务;
(三)有按时参加艺术团训练、勤务及学校重大演出任务的义务;
(四)有代表学校参加各类文艺演出和比赛的义务;
(五)有完成艺术团艺术美育必修课的义务;
(六)有积极提高自身艺术修养,维护艺术团形象的义务。
第十六条 团员待遇
(一)参加艺术团训练并完成各项演出任务的,经艺术团考核部门评定,可获得相应奖励。
(二)根据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演出和服务场次,在年度考核综合测评中按照管理规定给予相关学分。
(三)艺术团成员完成艺术团各项训练、演出任务及艺术美育课考核合格者,根据“422”学分方案评定模式每学年获得2个公共选修课学分的认定,每学年末通过艺术团考核进行认定。
(四)艺术团成员根据完成艺术团各项训练、学校重大演出活动及省部级以上重大竞赛情况,每学年可参与评奖评优的机会。
(五)艺术团成员参加省部级及以上重大竞赛荣获奖项的,可获得学校教务系统创新实践学分奖励、申请奖学金资格以及资金奖励。
第七章 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艺术团各团(队)指导教师由本校专业教师或聘请校外专业教师担任。在学校重大活动、日常训练以及省部级以上比赛时,可根据需求可聘请校外专家对我校艺术团进行常规和临时性指导。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负责艺术团新成员选拔、专业考核、制定训练计划、组织训练,编创节目参加校内外演出及参加各类比赛等工作。
第十九条 外聘指导教师不参与艺术团内部管理,有义务积极配合学校各项活动的开展。课前做好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质量,确保学生专业提升率,在学术建设方面有向学校提出合理化科学化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的聘任由校团委组织进行,需经校团委书记会集体研究决定进行聘任,每个聘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指导教师的工作业绩由校艺术团艺术总监进行测评,测评合格者可续聘并颁发聘任书,不合格者将解除其艺术团指导教师资格,不再继续聘任。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圆满完成当月训练计划,由学校按课时标准按月发放劳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校团委常委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共青团北方工业大学委员会。
共青团北方工业大学委员会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