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2024年11月2日,北方工业大学第七次研究生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研究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共同指导下,研究生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切实为同学服务的主体组织。依照国家法律、学校规定和本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工作,是全校研究生合法权益的代表性组织。
第二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服务于青年学生的全面发展,发挥为同学服务、学校党政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带领广大同学,在建设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的进程中踔厉奋发、笃行不怠;落实《关于推动高校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推进研究生会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治理,巩固学校在实践中形成的普遍性做法,规范研究生会组织机制,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引导研究生会组织深化改革、固化成果,从运行机制上破除行政化等问题。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强化思想引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努力成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学生的理想信念,增强学生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在校党委领导的领导、校团委和研究生工作部的共同指导下,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广大研究生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维护学生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各种渠道合理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广大研究生的正当权益;
(三)组织学术交流:大力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的科研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气氛,促进科研活动的开展,搞好科研开发和科技服务,促使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提高研究生的科研素质和创新能力;
(四)加强实践活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促进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扩大研究生会在学校内外的影响,努力树立研究生良好的群体形象;
(五)增进组织交流:加强与校内外广大学生及学生组织的合作,积极发展同各国、各地区研究生和研究生组织的联系,扩大交流;
(六)参与学校治理:协助研究生工作部做好研究生管理的相关工作,关心并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改革与建设事业。
第五条 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北方工业大学校规校纪所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具有北方工业大学学籍并承认本会章程的全日制研究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有权对研究生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二)会员有权参加研究生会开展的各种活动;
(三)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研究生会章程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五)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各级组织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建议、要求及意见。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相关决议,完成各项任务,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各级组织及各种工作;
(四)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五)会员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声誉和利益,未经研究生会同意,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借研究生会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第十条 本会会员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者,本会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或向有关部门建议对其表彰和奖励;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决议的情况,应接受本会批评及劝阻,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本会有权向学校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其会员资格在办理离校手续的同时自行取消。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一节 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简称“研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各学院研究生选出的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召开,由大会的主席团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经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研究生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或修订并通过研究生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生会主席团;
(四)征求广大研究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原则:
(一)代表的选举在各学院团委指导下组织实施,根据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原则,通过公开报名、学院推荐、民主酝酿、资格审查、公示等流程产生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代表。
研代会的代表,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选举产生。各学院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学生意见,选举代表一般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一般不少于10%。校研究生会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根据其所在的学院列入学院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各学院推选产生的代表,经过大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资格审查后,方可成为大会正式代表;
(二)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经学院研究生会或班级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照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的2%进行推选,其中非校、院级研究生会骨干的研究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少数民族研究生代表一般不低于10%,女生代表一般不低于35%;
(三)各学院根据分配的代表名额组织召开学院研究生代表选举会议,差额选举产生出席研代会的代表;
(四)各学院上报的研究生代表,经研代会代表资格审查组审查通过后,代表资格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定代表参加才能召开;除修改本会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外,研究生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研究生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随时向研究生会主席团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并要求及时答复;
(三)有通过提案直接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
(四)代表应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十八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落实《学生会研究生会干部自律公约》,践行研究生会宗旨,珍惜代表服务同学和锻炼提高能力的机会;
(二)全程参加研究生代表大会的相关会议,遵守和执行研代会的决议,支持研代会的相关工作;
(三)收集广大研究生对于学校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校园文化建设、权益维护以及其它有关学校和学生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四)与广大研究生密切联系,正确代表研究生的利益,维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研究生的意见和需求,同时接受研究生的监督;
(五)不得损害集体和其他代表的合法权利;
(六)代表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二节 研究生会委员会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会委员会是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研究生会工作。研究生会委员会委员由各学院从代表中推荐产生。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会委员会对研究生会全体会员负责。研究生会委员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与代表大会相同,它行使职权至下届研究生会委员会的委员被代表大会确认为止。主任不得连任。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会委员会职权:
(一)监督评议章程实施和研究生会工作;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应由研究生会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节 校研究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是研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决策和执行机构。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应不超过5人。由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研究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研究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研究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立执行主席,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执行主席。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校、学院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和各个领域优秀研究生中产生。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会的骨干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研究生总人数的1%。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有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研究生会工作条例;
(二)决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权责;
(三)对外代表北方工业大学全体研究生和研究生会;
(四)向全体干部传达学校指示精神;
(五)提议任免研究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六)协调各学院研究生会的工作;
(七)综合学生意见,及时向学校反映情况。
第四节 校研究生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会职能部门是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研究生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各职能部门成员设负责人2至3人,不得设置主席助理、部长助理等岗位。
第三十一条 各级研究生会要设置权益维护部门,代表和维护广大研究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会各职能部门间的工作协调,由研究生会主席团负责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校研究生会临时团支部:
(一)校研究生会临时团支部直接受校团委领导,主要负责研究生会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后备力量的培养;
(二)校研究生会干部、干事中所有共青团员均为临时团支部成员,临时团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由临时团支部全体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会组织可视需要设置负责港澳台学生、留学生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加强对港澳台学生、来华留学生的联系与服务。
第五节 学院研究生会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研究生人数达到一定规模,成立院级研究生会。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会每年至少1次通过召开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学院研究生会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并建立对院级研究生会工作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研究生会在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和校研究生会的指导下,根据本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和组织各项活动。各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其所属会员自行选举产生,并报所在学院党委和校研究生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研究生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按照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任免,但须报校研究生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院级研究生会的职权:
(一)负责本学院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
(二)完成研究生代表大会布置的任务和工作;
(三)通过民主程序,推选研代会代表;
(四)行使校研究生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十条 各学院研究生会须定期向校研究生会汇报工作,接受校研究生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六节 研究生班委会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班委会是落实本章程所规定任务的最基层组织,研究生班委会原则上由全班研究生民主选举产生,并对全班同学负责。研究生班委会负责召集班级研究生全体会议,执行各级研究生委员会的决议,并相对独立开展工作,积极主动地听取和反映研究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 研究生会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工作人员的遴选
(一)主要骨干人员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愿意在实践中锤炼高尚的品格,有远大的抱负、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苦干实干的务实作风;
(二)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种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及科研任务,学业成绩优良,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三)面向广大研究生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研究生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研究生监督。
第四十三条 工作人员的退出
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五章 从严治会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会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接受管理。研究生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研究生会组织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学校党委定期听取研究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共同研究研究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坚决防范和克服功利化、庸俗化、“小官僚”等问题。
第四十六条 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研究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
第四十七条 校研究生会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划拨的活动经费。校研究生会经费每年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出预算,经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执行。校研究生会所有财务项目均接受北方工业大学财务制度审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修订权、制定权属于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可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本章程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北方工业大学第七次研究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章程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