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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学生会章程
来源:     日期:2024-11-03 10:21:0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方工业大学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的服务全校本科学生的主要学生组织,是我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

第二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落实《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并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接受共青团北方工业大学委员会和上级学联的双重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学生之会,惠致学生。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在校党委的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团结和引领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成长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强化引领思想。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团结和带领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引导广大同学建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二)参与学校治理:作为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建设、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通过各种渠道合理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诉求,协助学校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和优雅的学习、生活环境;

(三)加强实践活动:以促进同学的成长成才为中心,组织同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根据同学特点开展课外科技、文化、体育等健康有益的实践活动,全面提升同学的综合能力和素质;

(四)组织学术交流:组织并开展形式多样的课业辅导活动、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学业气氛,为学生的课业生活提供服务与保障,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学术交流能力等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学生所具备的能力与品质;

(五)坚持主动服务:学生会必须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六)增强组织交流:加强与校内外广大学生、学生会及其他学生组织的合作、学习、交流,团结协作,取长补短,增进和兄弟院校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分享工作经验与心得体会,为更有效地服务学生进行相互学习与研究;

(七)开展技能培训:向学生干部提供切合实际、形式丰富的培训,严抓学生干部的作风建设,努力在各方面为同学们树立榜样作用,以良好作风带动校园风气,真正赢得同学们的信任与拥护。

第六条 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所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具有北方工业大学学籍并承认本会章程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及在本校就读期间的双培、外培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有权通过符合本会章程的民主程序,参与和讨论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及学生会组织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会员有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四)会员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会员有向本会反映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遇到问题和改进措施的权利;

(六)会员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未经本会同意,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二)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各种文体活动,勇于创新,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荣誉和利益,协助本会开展各项工作;

(四)支持本会各级组织工作,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认真完成本会布置的任务;

(五)有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完成分配的任务的义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一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一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提前和推迟一般不超过一学期。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需经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决需经全体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是学生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由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上一届学生会主席团和各代表团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学生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

第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负责学生代表大会的前期筹备、代表资格审查、大会期间的运行等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设秘书长一人,负责处理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日常事务。大会秘书长由上届学生会主席团提名,交学生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其中,大会秘书长应由校团委专职干部担任。

第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

(一)听取和审议校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修改学生会章程;

(三)收集大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提案,并由校学生会提交学校相关部门;

(四)研究并决定关于本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

(六)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会主席团;

(七)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能。

第十九条 学生代表的产生原则:

(一)构成

学生代表人数占全校本科生总人数的1.5%,且学生代表中女生代表一般不低于35%,少数民族代表一般不低于10%,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组织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

(二)产生办法

代表的选举在各学院团委指导下组织实施,根据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原则,通过公开报名、学院推荐、民主酝酿、资格审查、公示等流程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

学代会的代表,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选举产生。各学院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学生意见,按照不少于应选名额110%的比例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经学院团委审批后报大会筹委会予以批复,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各学院应组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代表会议,通过差额选举的方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依据票数高低确定本学院正式代表。校学生会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根据其所在的学院列入学院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各学院推选产生的代表,经过大会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后,方可成为大会正式代表。

(三)代表资格条件

具备北方工业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和责任感;热心社会工作,密切联系同学,并能及时反映同学的建议、诉求,具备一定的议事能力,在学生中有一定威信。


第二节 学生会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工作。学生会委员会委员由各学院从代表中推荐产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委员会对学生会全体会员负责。学生会委员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与代表大会相同,它行使职权至下届学生会委员会的委员被代表大会确认为止。主任不得连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委员会职权:

(一)监督评议章程实施和学生会工作;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会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节 学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四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是校学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校学生会主席团人数不超过5人,实行轮值制度。校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校、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

第二十五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职权:

(一)讨论并制定校学生会学期、学年工作计划,听取各部门工作报告,对学生会部门进行人员或工作调整;

(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校团委同意,设置校学生会职能部门,制定各部门职责,提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人选;

(三)代表校学生会与学校各部门、其他高校学生会、市学联进行联系和交流;

(四)协调各院学生会开展活动;

(五)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落实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意见;

(六)对外代表本会;

(七)主席团每届任期与学代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学生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主席团任期也相应调整;

(八)学生会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四节 校学生会

第二十六条 校学生会下设六个部门,即综合协调部、宣传部、权益生活部、学生发展部、文艺部、体育部。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在校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实行部门负责人制,工作人员协助部门负责人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学生会临时团支部:

(一)校学生会临时团支部直接受校团委领导,主要负责学生会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后备力量的培养;

(二)校学生会干部、志愿者中所有共青团员均为临时团支部成员,临时团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由临时团支部全体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组织可视需要设置负责港澳台学生、留学生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加强对港澳台学生、来华留学生的联系与服务。


第五节 学院学生会

第三十条 学院学生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学院团委、校学生会的指导帮助下开展工作。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或全院学生大会参照执行学代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第三十一条 学院学生会应定期召开学院班长会议,讨论和制定工作计划,了解同学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并向学院党组织和团组织汇报。

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生会可以对校学生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要接受校学生会的监督和考核。校学生会每年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等形式听取学院学生会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负责对学院学生会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六节 班委会

第三十三条 班委会是落实本章程所规定任务的最基层组织,由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心理委员等组成,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 班委会在校学生会、学院学生会和班级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带领广大同学开展工作,并有义务完成各级学生会交给的任务。

第三十五条 班委会由民主选举产生。班长通过学院学生会例会与学院学生会联系并监督其工作。



第四章 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一节 校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各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应是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的学生。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要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二节 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 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由主席团成员及工作部门成员组成,此外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

第四十条 学院学生会的机构变动、人员调整,须请示学院团组织后报学院党组织批准,并报本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院学生会工作应接受校学生会的指导,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作为纽带与校学生会协同开展工作。

第三节 工作人员退出机制

第四十二条 退出条件:

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考核不合格、违纪违法,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退出程序:

(一)对于各工作部门相关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由学生会主席团批准,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二)对于主席团成员,由占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十分之一以上的人员提出罢免案,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 从严治会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会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接受管理。学生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学生会组织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学校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共同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坚决防范和克服功利化、庸俗化、“小官僚”等问题。

第四十六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

第四十七条 校学生会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划拨的活动经费。校学生会经费每年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出预算,经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执行。校学生会所有财务项目均接受北方工业大学财务制度审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修订权、制定权属于北方工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北方工业大学学生会主席团;北方工业大学学生会主席团可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本章程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北方工业大学第二十一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章程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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